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推进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增强军粮供应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