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四条有效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粮食加工企业应当配备独立的原粮仓和成品粮仓。粮食生产区、仓储区应当与生活区分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