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