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十七条有效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