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