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六百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五百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五百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