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