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河长制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设置在河道显著位置,并载明河道名称、河道概况、河长姓名、职责任务、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长制公示牌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和信息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河长制公示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