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跨行政区域河道联合河长制,推进跨行政区域水体共保联治。联合河长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跨行政区域河道未设立联合河长的,相关行政区域河长应当协调统一河道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