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