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破坏和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无法避开、确需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