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破坏和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无法避开、确需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