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绿化用草和其他林业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防治机构根据国家、省发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补充名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