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绿化用草和其他林业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防治机构根据国家、省发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补充名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