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五条有效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疫点)、保护区的划定、变更、撤销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