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管理规范。禁止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