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管理规范。

禁止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