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2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式公园广场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倡导文明游览公园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向游人提供饮用水、急救用品、手机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广场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园内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卫生和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一)建立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三)做好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和卫生保洁;
(四)加强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制止不文明和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应当征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收取活动门票的,由举办者自主定价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公园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区域。
利用公园广场设施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当征得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同意,并定期维护,保持宣传设施的整齐完好、内容清晰。
(一)残疾人轮椅车、儿童车等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公园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房车等自驾游车辆在公园广场的开放性停车场停泊、驾乘人员留宿的,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开放共享区域外搭设帐篷、悬挂吊床,不得实施倾倒生活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降低音量、使用符合噪声限值的音响或者静境定向音响设备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设置自动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
认养树木、绿地或者捐赠设施设备的,可以在认养的树木上悬挂认养人的铭牌、在捐赠的设施设备上喷涂捐赠者名称;认养绿地的可以享有该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