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休闲游憩为主,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功能,具有一定的园林景观和配套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