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邢窑文化。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通过邢窑文化进校园和组织开展参观展览、研学实践、第二课堂等活动,进行邢窑文化教育。鼓励将具有邢窑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等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