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组织邢窑文化的综合研究,建立邢窑文化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和个人等开展邢窑文化相关文物保护、历史贡献、古法烧制技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化创意、技术创新等有关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编撰、出版邢窑文化专著、刊物、论文、视听作品等研究成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