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参加陶瓷博览会、陶瓷文化论坛、陶瓷文化产品交易会等形式,建立对外交流平台,促进邢窑文化对外传播、交流与合作。鼓励邢窑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通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