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等水系云南部分的保护和治理。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异龙湖、星云湖、阳宗海等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综合施策修复湖泊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