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林长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森林草原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增强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合理确定生态红线外公益林和商品林占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