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预报等制度,加强濒危物种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