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转化和运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及时转化运用。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