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及时转化运用。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