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转化运用知识产权。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状况调查分析和信息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