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二)有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