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因升级改造等情形需要歇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场内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农贸市场需要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