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贸市场周边的临时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引导临时摊点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