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

(二)有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