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未按照工程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