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