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违反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