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六章 支撑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融资、基金、保险等金融资源,加大对绿色产业发展、高排放行业低碳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低碳转型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按照规定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承保管理的重要依据,将环境信息披露等因素纳入客户评级体系。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