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融资、基金、保险等金融资源,加大对绿色产业发展、高排放行业低碳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低碳转型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按照规定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承保管理的重要依据,将环境信息披露等因素纳入客户评级体系。

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