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省推进转型金融、碳账户金融、绿色低碳项目融资评价等领域的标准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持环境权益融资产品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将碳排放评价、绿色低碳单元建设、碳普惠减排量登记或者注销等情况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实施差异化的授信额度、利率定价或者保险费率等。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绿色产品质量、绿色建筑性能、绿色技术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领域创新绿色保险业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增信服务,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