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本地区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科技人员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与能效、碳效水平挂钩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等政策,引导节能降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