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生产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和指导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物、广告等的适当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以竹代塑”、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蓝色循环”等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指导相关产品通过碳标识认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