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和指导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物、广告等的适当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以竹代塑”、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蓝色循环”等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指导相关产品通过碳标识认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