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条有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