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具体工作可以授权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