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的,涉及单位均应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