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