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雷、防潮、防静电等安全装置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以燃气作燃料的,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管道、存储罐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闭阀、连接管、燃气器具等,确保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