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搭建的构筑物应当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人员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符合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