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供应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