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雷、防潮、防静电等安全装置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以燃气作燃料的,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管道、存储罐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闭阀、连接管、燃气器具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