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渔业水域进行爆破、勘探或者兴修工程、新建扩建厂矿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