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渔业水域污染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人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因渔业水域污染发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