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