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